江苏拟修法禁止婚内强奸 妻子有权查丈夫私房钱
[提要] 江苏省实施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办法已初定进入明年省人大的立法计划。草案规定,将对婚内强奸、性骚扰追究刑事责任,并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,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,这意味着,妻子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有“私房钱”。
中新网12月29日电 据扬子晚报报道,江苏省立法工作座谈会昨天在无锡结束,修改江苏省实施《妇女权益保障法》办法已初定进入明年省人大的立法计划。有了立法保障,婚内强奸、性骚扰将可追究刑事责任。
这次修改时,草案对妇女权益做了最新明确,“妇女在婚姻、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”,并规定,“在婚姻存续期间,妇女有权了解配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,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”。这就意味着,妻子有权知道丈夫是不是有“私房钱”。
目前完成的修正案草案将对禁止性骚扰予以完善,一是增加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搜查女性身体”,如果要依法搜查,必须由女性执法人员进行。二是明文规定,“禁止以语言、行为、图片、电子信息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”,而对单位性骚扰,则规定“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工作场所和工作中的性骚扰”。
这些年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事件越来越多,“婚内强奸”是一个重要表现,女性成为最大的受害者。所以防止家庭暴力成为该修正案草案所要重点完善的一个方面。草案明确提出,“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”。并且明确,“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前或在二审期间,男方不得强迫女方与其发生性行为”。
我不否认,这些新规定,确实有些部分是合理的,但有两个新规定,我认为很不合理:
第一个、关于“婚内强奸”的定罪。按照他们的意思,“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”,那么比如夫妻俩吵架,妻子一气之下说丈夫昨晚逼着她做爱,那么丈夫是不是就得接受法律制裁了?“婚内强奸”,这个词语到底如何定义,以什么为标准来定罪呢?是以妻子单方面陈述被丈夫强迫发生性关系为标准进行定罪,还是以妻子阴道里是否有丈夫精液残留为标准进行定罪?
第二个、妻子有权了解丈夫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。按照这样的逻辑,那么男人结婚之后就失去许多自由权、隐私权了。很难理解,这个规定跟女权到底有什么关系?女人知道男人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,这就代表她们的权利得到保障了?
试问某些官员:如此保护女人的权利,那我们男人的权利谁来保护?要是遇到某些性欲很强的女人,她们逼着丈夫做爱,那有没有法律为我们男人主持公道?要是妻子变心,甚至出卖男人的商业机密,那男人的损失谁来赔偿?
这个社会,其实女人的地位已经很高了,真正需要社会关心的应该是我们男人才对。我们经常可以听闻,某某男子因为买不起房子被女人抛弃因此自己跳楼自杀,某些老人六七十岁了还是为自己儿子的房子辛苦劳动着;我们也经常可以听闻,某某女孩公开征婚,要求对方固定资产几百几千万以上,某某女孩因为爱情的烦恼而跳河自杀…..
当今的中国社会,男人们都想空了心思去创造财富,去养家糊口,去取得女人的芳心,因为他们知道有钱才有资格跟女人谈爱情。每当我听闻某某男人因为赚不到足够的钱买房,感觉自己无能而选择自杀,每当我听闻某某老人都已八九十岁了,还在为了儿子的家庭去到处捡破烂,我的心都好痛,男人们啊,你们被这个社会伤得太深了,老人们啊,你们一直辛苦到死,都是为了儿女奢侈的生活,我们下一代真的很对不起你们……
我不否认,中国确实有一些好女孩,但那些毕竟只是极少数。我可以很肯定的说,现在中国绝大多数女人的价格跟地位都是很高的,中国绝大多数男人的压力都是很大的。
写出上面的话,我并不是要对女性攻击什么。其实我也知道,所谓的女权主义,其实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某些官员炒作的工具,他们靠女权炒作,靠女权吃饭,靠女权生存。而他们提出的许多观点,其实很少是女性朋友们真正想要的,与其说是为了全中国的女人,倒不如说是某些官员吃饱了撑着没事找事做!
对于“婚内强奸”,我认为这是中国官员在脱裤子放屁,多此一举。如果妻子坚决不肯发生性关系,只要她反抗,男人除非使用暴力,否则是侵犯不到她的。而男人一旦使用暴力,那么就事情就更好办了,这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,这些国家早已出台了相关的法律。所以,从任何角度去考虑,我认为现在再引出“婚内强奸”相关的苛刻规定,都是很多余的做法。
对于妻子有权了解丈夫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,我认为这是给某些女人创造犯罪的机会。如果是女人变心,那男人的许多商业机密得不到保障,要是女人将一些商业机密拿出来卖钱,那后果不堪设想;更可怕的一种,现在这个社会许多女骗子,靠身体去骗男人,要是遇到那些女人,那男人的危险系数会更高……
我希望中国的官员在考虑女权的同时,也适当的考虑下我们男人的权利,维护女权并不一定非要以牺牲男人的利益为基础;我同时也希望中国的官员能够多做一些实事真正发展我们的祖国,而不要成天做着那些无聊透顶的事情!
原文地址:http://news.sohu.com/20061229/n247341539.shtml
网友评论:http://p.news.sohu.com/test.jsp….news.sohu.com/viewcomments.action?id=247341539
新闻被报道之后,不到12小时,网友的评论数目达到了近千条,相信随着新闻的传播,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指责江苏政府的。以下是网友评论摘录:
太女权化了!
这样会有损男人的权利!
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 也叫男女平等?
老百姓的生活没人管,养了这些"人大"的鬼东西
女的有私房钱怎么办,男的就查不了,这叫男女平等吗
男人惨了,一旦惹了妻子,告你个强奸,有口难辩!!可笑!!!
清官难断家务事,如果法律过细地涉足家庭,结果只能把家庭搞乱
这个社会官员真没事情做了吗?房价不管了是吗?管起人家小夫妻的性生活来了!
可笑,现在很多女子掌管家庭财权,不让老公知道有多少钱的女子大有人在,为什么不作规定?
可以预见,这个法律出来,在江苏男人忍无可忍的情况下,离婚率大幅度上升,娼妓业继续辉煌。
每次夫妻性生活,必须全程录像,每个月上缴公安部门备案,将来有据可查,否则按私通严肃处理!!!
….男人还是不结婚比较划算 结婚成本大 还要被管制着 还有坐牢的风险 大家努力赚钱包个女孩子生个孩子算了
吖吖,俺是江苏的小女子,省人大可不能这样搞啊,如果男人不和俺结婚,那谁来养活我?我只好去当二奶或卖淫去了…..
立法者何人?建议送农村劳动五年,好好体验一下社会生活,不要坐在办公室里凭想当然办事。
乱国误民者,此等人也!
俺现在起就不再敢碰俺老婆一下了,跟她亲热后万一她耍赖告我一个强奸我可完了.
俺还是花钱在外面找小妹好,既可换新鲜的也不会显强奸这个风险.
那么江苏的男人都成了赚钱的机器了,只有挣钱的权利,而没有了其他的权力,从而沦落为妻子的奴隶,这也叫男女平等吗?倘若妻子打男人是不是家庭暴力,男人的权利谁来保护?
我们这儿有很多家庭情况是这样子的,父母没有或者收入很少,基本上靠子女补贴。 往往媳妇从小家庭利益出发,不肯补贴父母。我们还是所谓的前30百强县市,父母培养我们上大学,现在工作了娶了媳妇不孝顺,没有私房钱补贴父母,父母生病也没有人管的。
婚姻存续时期夫妻间性生活是法律许可的,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,制订法律不能有偏向,如果你连妻子的义务都不能尽,那这婚姻也就没有意义了. 丈夫藏私房钱的原因很多,但绝大多数人是因为妻子不能通情达理的原故,在家中丈夫如果没有一点财权的话,丈夫只能藏私房钱了.反过来,丈夫可不可以查妻子的私房钱呢?!
看了之后感觉不错,女人是弱者嘛,受到保护也是应该的,这样的保护那样的权利,该有的都有了,不该有的也都给了…但是男同志好象就不公平了,不是天天倡导男女平等吗,现在到好,女人都成了主宰了,男了倒成了……这样也能算男女平等,呵呵,我就很郁闷,男人不允许有 私房钱 哈哈,听起来好可笑,我想问一下,什么叫 私房钱? 难道男人的钱都要放女人那里,由女人来支配,就合理了?这就叫做公平?男人的一切支出和花费都要经过女人的同意?是这个意思吗?男人的尊严呢?开个玩笑:要是在这么修正下去,男人以后都回家当主妇了,女人出来工作,我想这就是你们想要的吧…..
现在社会上,不光是男的对女的性骚扰,女的对男的抛眉眼,说过激的话,做些诱惑的肢体动作,我想问问,如果男放遇到这样的事情,找谁??告谁?怎么告?呵呵,一味的保护弱者,却忽略了,真正受伤害的是男性!我要说的就是这些!
所谓“婚内强奸”,其本质是部分女权主义者只要权利不要义务,并且想以“性”为手段控制丈夫、提升女权、左右社会,女权私欲膨胀的表现。
结婚应当视为男女双方对婚后同居、扶养等权利义务的相互约定,如果所谓“婚内强奸”的理由可以成立,那么,夫妻间的相互扶养等一系列权利义务也完全有理由可以免除。法律不会承认只要权利不要义务的东西。
男女两性是相互依存的。一个国家,一个社会,如果企图通过立法来践踏、无视男性的权益和自由,以矫枉过正的法律手段维护女性利益,在法律上将女性凌架于男性之上,这样的国家、这样的社会,肯定也是不健康、不和谐的。
无可讳言,这类女权私欲的膨胀,会使社会、家庭诚信以及正常伦理秩序滑向一条危险的“快车道”,许多夫妻关系将名存实忘,其现实的反作用和危害性会远远超出什么所谓的“婚内强奸”本身。
江苏真够荒唐的了。结婚证是什么?用时髦的话说,那就是男女之间的合同。女人签了合同而不执行,应该是女方违约。不愿意被“婚内强奸”,完全可以提出离婚(解除合同),现行法律在这方面并没有漏洞。像江苏这样,脑子一热,脑门一拍就要立法,会引发社会的混乱,法律的混乱。此法律如果成立,就应该取消结婚证。若不取消,男方拿着结婚证要求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(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),而女方举着这个刚成立的法律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,法律和法律就打架了。
可是如果取消结婚证,这个法律的第二条(查男人的小金库)又出问题了。你去查人家的账,你总要证明你有查帐的资格吧?凭什么?凭结婚证。可是结婚证在哪里呢?
我们是小老百姓,不怎么懂法律,都能想出这么多的问题,那些整天引经据典衣冠楚楚的“专家”们能想不到?您打算怎么解决?您不会告诉我们说:“需要慎重研究”吧?
整个一个感觉:不是想标新立异,就是脑子进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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